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发布
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深化法学专业类教学改革,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本着坚持、改革、调整、创新的法治人才培养思路,遵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与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法学类专业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专业集合。法学类专业教育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法学类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
本标准是全国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的基本标准,各高校应根据自身的定位和办学特色,根据本标准制定法学类专业的教学质量标准,并对本标准中的条目进行细化规定,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相关要求。鼓励各高校高于本标准办学。
2.1专业代码
法学类(0301)
2.2 本标准适用的专业
法学(030101K)
知识产权(030102T)
监狱学(030103T)
【编者注】
法学类专业包括三个本科专业,即“法学”(专业代码030101K)、“知识产权”(专业代码030102T,)、“监狱学”(专业代码030103T)。
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中,新目录分为基本专业(352种)、特设专业(154种),确定了62种专业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特设专业和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分别在专业代码后面加“T”、“K”表示,加以区分。因此,“法学”专业就是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知识产权”和 “监狱学”就是特设专业。
法学类专业人才培养应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需要。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具备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复合型、职业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为适应国内外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的培养目标可以定期进行评估与修订。
4.1 学制与学位
法学类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各高校可在四年制模式基础上,实行弹性学制,但修业年限不得低于3年。学生完成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符合规定条件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4.2 知识要求
了解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基础知识,牢固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并形成合理的整体性知识结构。
4.3 能力要求
具备独立自主地获取和更新本专业相关知识的学习能力;具备将所学的专业理论与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综合应用于专业实务之中的基本技能;具备利用创造性思维方法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和创新创业实践的能力;具备较高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外语能力。
4.4 素质要求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法学类专业的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养成良好的道德品格、健全的职业人格、强烈的法律职业认同感,具有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备健康的心理和体魄。
5.1 课程体系总体框架
法学类专业课程总体上包括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理论教学课程体系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程、通识课程、专业课程;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包括实验和实训课、专业实习、社会实践与毕业论文(设计)。
法学类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应控制在160学分左右,其中实践教学课程累计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
5.2 课程设置
5.2.1理论教学课程
(1)思想政治理论课程
各专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方案。
(2)通识课程
各专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实际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通识课程学分。通通识课程应当涵盖外语、体育、计算机课程以及逻辑学等课程,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课程的设置应当保持均衡。
(3)专业课程
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0+X”分类设置模式。“10”指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法律职业伦理。“X”指各高校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程,包括: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财税法,“X”选择设置门数原则上不少于5门。
知识产权专业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总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竞争法、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文献检索与应用。
监狱学专业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犯罪学、社会学、监狱学、矫正教育学、矫治心理学、狱政管理学、国外矫正制度。
【编者注】
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包括了10门专业必修课程、反映各校办学特色5门以上其他专业必修课程,一共15门以上。知识产权专业核心课程包括一般法学类课程8门、知识产权特色课程6门,一共14门。监狱学专业核心课程一共14门。
各专业可根据自身培养目标与特色,设置专业必修课程学分。
专业选修课程应当与专业必修课程形成逻辑上的拓展和延续关系,并形成课程模块(课程组)供学生选择性修读。各专业可以自主设置专业选修课程体系。鼓励开发跨学科、跨专业的新兴交叉课程与创新创业类课程。
5.2.2实践教学课程
各专业应注重强化实践教学。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应设置实践教学环节,改革教学方法,强化案例教学,增加理论教学中模拟训练和法律方法训练环节,挖掘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
(1)实验、实训和专业实习
各专业应根据专业教学的实际需要,利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独立设置实验、实训课程,组织专业实习,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实验、实训和专业实习课程应当制定教学大纲,明确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明确专业实习的主要内容以及学时分配。专业实习时长不得少于10周。
(2)社会实践
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实际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让学生了解社会生活,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增强其社会活动能力。社会实践时长不得少于4周。
(3)毕业论文(设计)
法学类专业可采取学术论文、案例分析、毕业设计、调硏报告等多种体裁形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加强问题导向。鼓励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结合社会实践以及经济、社会现实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内容应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与专业知识。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各专业应为学生确定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由本专业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可聘请专业实务部门有关人员共同指导。指导教师应加强毕业论文(设计)在选题、开题、撰写等各个环节的指导和检查,强化学术规范。
6.1 教学过程规范
各专业应根据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教学过程规范,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教学大纲与教案的编写、教学方法运用、教材选用、课程辅导、课程考核等内容。
6.2 教学行为规范
各专业应制定和实施教学行为规范,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教学纪律、教学态度、精神风貌等要求。
7.1 教师队伍规模与结构
专业教师队伍应满足专业教学需要。
新设法学类专业专任教师人数至少应为该专业核心课程数的1.5倍以上。
【编者注】
按照此规定计算,以后要新设法学类专业的高校,“法学”专业专任教师人数至少应该23人以上,“知识产权”专业专任教师人数至少应该21人以上,“监狱学”专业专任教师人数至少应该21人以上。
原则上,法学类专业每门专业必修课程应当配备1-2名专任教师任主讲教师。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比例应不低于90%。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1/3。专任教师队伍应具有合理的年龄结构。教师队伍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实务部门专家。各专业生师比不得高于17:1。
7.2 教师专业背景与水平要求
7.2.1教师专业背景
专任教师应具有5年以上本学科专业教育背景,实践性强的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具有实务工作背景或实务经验。教师队伍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教师具有海外留学经历或跨学科教育背景。
【编者注】
按此规定,专任教师的专业教育背景要么“法学本科4年+法学硕士3年”、要么“法学硕士3年+法学博士3年以上”。而知识产权专业在法学类专业里面是最应该具有学科交叉背景的专业,教师队伍中应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具有理工科类、管理类、法学类等的跨学科教育背景。
7.2.2教师水平要求
专任教师应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应具备广博的专业知识,精通专业理论和方法,具有完成专业教学任务的知识储备;应具备基本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应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并能够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
8.1 信息资源
各高校应提供数量充足、种类齐全的法学类专业纸质和电子图书资源,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中文和外文数字资源库(含新设专业)。信息资源应能满足不同层次和阶段学生的学习需求,满足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需要。
8.2 教学设施
各高校应为法学类专业教学提供数量足够和功能齐全的教学设施,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等。专业教学设施应完全开放。特定专业课程应配备该专业所需要的特定教学设施和仪器设备。各高校应与相关实务部门紧密合作开展专业实习,建设一定数量不同类型的实习基地,满足实践教学的需求,并保障学生集体实习比例不低于50%。
新设专业应建设有能基本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模拟教学场所和实习基地。
8.3 教学经费
应切实保障法学专业类的教学经费投入。教学经费专指在专业教学各个环节发生的资源建设费用、教学运行费用与教学评估费用。在保证生均年日常教学经费不少于1400元的基础上,教学经费应随着教育事业经费的增长而稳定增长。教学经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9.1 课堂教学效果
各专业课堂教学应教学目的明确,教学内容安排合理,教学纪律严格,教学资源丰富,注重知识更新;教师的课堂讲授富有启发性,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与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尊重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体性地位,与学生沟通良好。
各专业应建立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课堂教学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教学效果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教学工作考核、年终考核、教学奖励以及评优、职称评聘的依据。
9.2 教学与成果
各专业应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在培养模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改革与创新等方面,形成一批特色鲜明、水平较高、具有示范作用的教学成果。
9.3 生源与就业
各专业应把生源质量与招生规模、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情况、毕业生就业率等作为教学效果考核的指标,保证较高的专业声誉和较好的生源质量。
10.1 质量保障目标
各高校应以本标准为基础建立覆盖上述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教学规范、教师队伍、教学条件、教学效果等指标的质量保障目标系统。
10.2 质量保障规范与监控
各高校应围绕各质量保障目标要求,制定质量保障实施规范,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和调控改进机制,开展经常化和制度化的质量评估,确保对教学质量形成全过程实施有效监控,保证教学质量的持续提高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充分实现。
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编著;封面图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官方网站。
1.1 专任教师
学校在编的、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并承担专业课程教学任务的人员,包括教学、科研等岗位上的教师。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外聘人员、承担专业课程以外其他课程的教师不计入在内。
1.2 资源建设费用
包括课程建设费、教材建设费、教学大纲编写费等
1.3 教学运行费用
包括课时费、命题费、阅卷费、监考费、课堂教学资料复印费、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答辩费、实习指导费、学生实习补助、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等。
1.4 教学评估费用
包括教学质量评价、督导专家费用等。
公共图书馆中与专业有关的图书、期刊、资料、数字化资源和具有检索这些信息资源的工具要求如下表所示。
2.1 法学图书
综合性法学图书指综合性法学辞书、法律法规汇编等。
重要中文学术著作指法学二级、三级学科的基本经典著作、有重大理论创见的著作、有重大方法论创新的著作、具有学科专业创新理论体系的著作等。
重要教材指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重点大学法学院系及政法院校编写出版的教材。
其他教学参考书指案例分析及国家执法、司法机关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由于法律制度和法律研究发展迅速,法学图书应注重更新。
2.2 法学期刊
法学期刊既包括法学、法律类期刊,也包括具有法学类栏目的社科类综合期刊。期刊应持续订购、保存。包括:
(1)法学学术期刊,主要是被权威机构认可的重要教学或研究机构主办的法学研究类期刊,刊目可参考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订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确定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来源期刊
(2)法律法规及实践类期刊,即专门刊载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公报,国家机关专门研究机构主办的实践性较强的期刊。
(3)文摘期刊、复印报刊资料,即在国内具有影响的、有固定法学栏目的文摘期刊及有固定法学类资料的复印报刊资料。其中《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各学科门类应视为一种,不分别计算。
(4)社科类综合期刊,即具有固定法学栏目的且有影响的国家级、省级综合性社科期刊,刊目可参考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订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确定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来源期刊。
(5)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主要是指具有固定法学栏目的重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报,以及邻近学科的专业刊物,刊目可参考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订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确定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来源期刊。
各种期刊,应收藏有3年以上的文本,除非该种刊物创刊不足3年。
如果有关法学专业的教学单位与中国知网(CNKI)有购买协议,网站上所收的有关刊物可不拥有纸质版本。但数据库应能够及时更新,且有充分条件供师生利用、阅读。
2.3 电子资源数据库
法学专业的教学单位应拥有电子资源数据库,保证教师和学生使用。
2.4 图书资料利用
图书资料应当满足教师和学生的日常研究、学习需要。重要图书资料应有足够的藏书副本量。